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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漯阜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周口段)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通知


  二、全面贯彻《会议纪要》,准确把握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项目用地补偿标准

  1、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豫政阅〔2009〕22号)、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4月29日《关于漯阜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协调会议纪要》和周口市人民政府2009年6月18日《关于漯阜铁路周口段复线电气化改造联席办公会议纪要》要求,永久性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比照河南省统一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所含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

  2、占用、使用国有土地标准。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原则上按照国有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或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补偿。国有土地原使用权人或建设单位有异议的,由建设单位和原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标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具有资质单位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执行。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各县(市、区)现行的最新规定标准执行。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7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0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批准手续。临时用地包括土地复垦费在项目建设期间按12000元/亩(参照石武铁路客运专线漯河段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时间两年。临时用地要按照节约和合理的原则,把用地和节、改、造地结合起来,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临时用地期满,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复耕,恢复原状,退还土地。确无法复耕的,按照永久性用地进行补偿。

  (四)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拆迁总费用的2%计列,用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报批、协调、服务、咨询、宣传、培训等实施工作的必要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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