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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龙岩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为保护孕妇生命安全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实施手术,并在术后48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3)健全完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专人管理终止妊娠药品,专册登记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情况,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转让或外借。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3、健全完善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1)开展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福建省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认真记录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并发症的原始资料,并填写新生儿出生、死亡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等登记表,收集新生儿出生、死亡以及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性别信息,根据《条例》和《管理办法》规定定期报告。

  (2)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上报的相关资料,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每月10日前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月15日前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按妇幼卫生报表上报时间和渠道将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资料逐级上报至省妇幼保健院,省妇幼保健院汇总后报省卫生厅。

  4、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孕情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孕情,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孕情检查的对象孕情消失,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重点追踪调查;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发现孕情消失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并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跟踪调查。

  (四)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生产流通管理。

  1、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进行调查清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依法查处。

  2、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应指定专人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工作,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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