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机构和个人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二)重点地区
1、县及县以下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民营医疗机构;
2、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问题突出、举报线索多的县(市、区)交界处及城乡结合部等地域。
四、主要措施
(一)广泛学习、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两非”案件的通报,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二)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1、加强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管理。
(1)按属地管理原则,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档案,全面掌握超声医学工作开展情况。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全面掌握拟配备和已配备超声诊断仪以及从事超声医学执业人员情况,并做好相关资料备案工作。未经备案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超声诊断仪。
(2)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根据
《条例》第
五条规定,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的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配置条件的不得购置,已经购置的分别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七条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十八条规定处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禁止从事超声医学工作。
(3)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与从事超声医学执业人员签订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责任书,明确责任。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结合医务人员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把严格遵守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规定和执行医院超声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超声医学执业人员的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