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旅委关于加强杭州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函〔2009〕16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旅委《关于加强杭州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九月四日
关于加强杭州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旅委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为提升杭州旅游目的地管理水平,继续深入实施新一轮杭州旅游国际化战略,打响“东方休闲之都、品质生活之城”品牌,实现杭州旅游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东方休闲之都、品质生活之城”为目标,以加强长效管理为原则,以强化属地管理、落实区域管理责任为抓手,紧密结合我市旅游目的地管理实际和工作推进情况,大力整治“野导”、“黑车”等严重扰乱旅游目的地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合力打造环境友好型旅游城市,全面提升旅游服务品质,维护“中国最佳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管理,综合整治“野导”、“黑车”等严重扰乱旅游目的地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形成完善的长效管理机制和旅游目的地综合治理体系。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根据《
杭州市旅游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整治综合协调机制,强化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主体,组建旅游执法大队,在市旅游目的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下开展综合执法活动,依法从严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常态执法、综合治理。成立由市旅委、公安局、交通局、物价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民族宗教局、质监局、卫生局、文广新闻出版局、公安局交警局等部门组成的旅游目的地联合执法办公室,与市旅游执法支队、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合署办公,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优势,抓好经常性监督,形成旅游目的地管理整体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