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8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公告〔2009〕13号)
二○○九年三月六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09]236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4.2035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岩市2008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号地块(龙门镇龙门村)
东至:319国道、居民点 南至:居民点、菜地
西至:河流 北至:空地
2号地块(南城新陂居委会)
东至:水田 南至:水田
西至:道路 北至:水田
3号地块(东肖镇黄邦村)
东至:龙腾路 南至:福三线
西至:龙工路 北至:东园路
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
详见附表一。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综[2005]311号)规定标准补偿。详见附表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