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省级统筹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增强保障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我市省级统筹平稳过渡。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程摆上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责任,继续把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收、确保养老金发放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对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并严格奖惩,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投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确保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
2、明确责任分工。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地税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级按计划落实扩面、征缴、稽核等专项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支持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基金征收力度,保障省级统筹基金正常运行,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费款调整入库工作。
3、建立与省级统筹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机构名称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具体意见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研究提出,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程序报批。
4、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未经省批准不得动用。做实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基金监督机构,加强基金监管,完善基金监督举报制度,逐步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收入、支出和储存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职责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工会组织、专家和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决策、协调和议事职责,形成政府、社会和舆论相结合的基金监督体系。
5、强化督导考核。要全面加强对省级统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省级统筹顺利实施。为确保将实施省级统筹改革落到实处,市要对所辖各县、区挂钩指标进行考核,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政府,作为编制计划以及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按照省政府挂钩机制规定进行奖惩,努力在全市形成目标明晰、责任明确的考核奖惩体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县(市)区政府和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统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借省级统筹之机,放松管理、放宽政策界限,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企业和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得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强对省级统筹实施后基金收支的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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