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一执行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制度和政策是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基础。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项具体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由省统一制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不允许自行制定养老保险政策,已经出台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2、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从2009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可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农垦企业承包土地的农牧业职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
3、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统一按省要求规范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统筹项目。逐步将省规定的由企业负担的统筹外项目按统一标准纳入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实施前,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所确定的统筹项目,对本地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支付范围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
4、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含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统一核算,统一调度使用,实行省和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两级管理。省对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实行预算管理,全市(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市),下同)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从2009年7月1日起,各县区养老保险费收入作为市级收入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全市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专户拨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省级统筹实施前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暂留存市级及各县(市)区;实施后市级和省财政直管县(市)预算内基金结余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上解到省,超预算形成的基金结余暂留存市级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确需动用留存当地结余基金的,需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动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统一归集、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