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唐政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社[2009]39号)和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重大意义
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2009年5月22日在中央政治局举行的第13次集体学习中,胡锦涛总书记明确要求:“着力推进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争取今年底在全国基本建立省级统筹制度”。对此,省政府高度重视,胡春华省长专门召集相关部门就我省省级统筹方案进行研究论证,2009年2月6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我省省级统筹方案,3月11日省政府下发了《实施意见》。各级各单位必须看到,实现省级统筹,对全面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均衡企业负担、保障民生、促进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够为参保职工在省内自由无障碍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还有利于增强基金互济功能,从根本上解决省内地区之间基金结构性矛盾,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企业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各县(市)区要切实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省级统筹工作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的决定上来,坚决服从省级统筹大局,集中精力全面推进这项改革在我市顺利实施。
二、要全面把握省级统筹的范围和内容
1、省级统筹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
2、省级统筹内容:在省级统筹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金预算,统一经办业务规程和信息应用系统。
三、要确保达到省级统筹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