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机构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生猪屠宰(或商务综合执法)执法队伍建设,尽早设置、完善各级生猪屠宰(或商务综合执法)执法机构,人员、工资纳入事业编制和同级财政。同时,要保障和落实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必要的办公、办案经费和执法装备,确保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四)明确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各级商务、工商、卫生、畜牧、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
食品安全法》、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要求,明确职责,密切协作,依法加强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监督定点企业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和实施生猪进厂(场)检疫制度,严禁屠宰加工注水、病害生猪;严把肉品质量关,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场)上市销售;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并严格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严格执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信息上报制度。
财政部门根据商务部门确认汇总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报表,每季度审核拨付各县(市、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并监督各地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工商部门要加强肉品流通环节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取缔无证经营;加大肉品市场巡查力度,督促肉品经营商户建立索票索证、台帐登记制度;严厉打击非定点屠宰肉品、注水肉上市交易的违法行为,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生猪产品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卫生部门要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使用和销售的生猪产品, 100%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并严格执行生猪产品采购索证制度,建立生猪产品采购登记制度,注明生猪产品来源。
质监部门要加强肉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禁采购注水肉、病害肉及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建立进货索证及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采购和生产加工的生猪产品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