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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8年度第10批次村镇建设(工业)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8年度第10批次村镇建设(工业)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公告〔2009〕15号)


  二○○九年三月六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文[2009]72号文件批准征收(使用)土地66.8351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岩市2008年度第10批次村镇建设(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号地块(曹溪镇崎濑村)

  东至:山坡     西至:山坡

  南至:山坡、道路   北至:山坡

  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详见附表一。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参照龙岩市人民政府《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龙政[2001]综272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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