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8年度第10批次村镇建设(工业)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公告〔2009〕15号)
二○○九年三月六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文[2009]72号文件批准征收(使用)土地66.8351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岩市2008年度第10批次村镇建设(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号地块(曹溪镇崎濑村)
东至:山坡 西至:山坡
南至:山坡、道路 北至:山坡
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详见附表一。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按《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参照龙岩市人民政府《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龙政[2001]综272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按《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