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9〕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09〕16号)的精神,刺激经济,拉动内需,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提出以下意见,请与国办发〔2008〕131号、粤府办〔2009〕2号、粤府办〔2009〕16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住房保障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运作机制;加快住房保障政策的制订,规范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我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登记在册的3000多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结合住房保障建设任务,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在经济核算有利前提下,采购低价事宜的商品房或二手房作为廉租住房。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政策性租赁住房,帮助危房户、拆迁户、新参加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没有能力购买商品住房的城镇中低收入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通过适当财政补贴形式,鼓励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购买小套型商品房做为经济适用住房自行安置。
三、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普通商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居民购买和转让房屋过程中的税收负担。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尽快测算、公布现阶段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合理扩大享受政策优惠的普通住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