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征地农民中经有关部门确认为五老、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二女结扎对象、独女办证户、低保户、持有二级以上残疾证书的残疾人政府补助比例提高到80%,村集体和个人出资20%。
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村集体出资部分从征收耕地时依法支付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优先安排,不足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从村集体其它收入中支出或由个人承担(村集体出资部分以村为单位统一补助标准)。个人出资部分按照自愿原则从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支出,不足部分自行补齐。
(四)老年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政府出资。
(五)建立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金调整和风险支出需要,所需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从政府新增财政收入中专项安排,直接转入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参加老年养老保障、老年养老补助,只能享受一次政府配套补助。
(六)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按照《福建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闽劳社文[2008]288号)要求,缴费预算经区农业、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确认后,将当年预拨资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次年再进行结帐。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直接缴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帐户后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七)由于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且工作面向农村,需要做大量的宣传、解释工作。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运转,市级经办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市政府每年给予专项补助。区级经办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除新罗区政府应承担部分外,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
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出资部分,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补助资金由市经济开发区承担外,其余按市、区财政85%、15%比例承担。
六、加强工作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忌简单化。
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及养老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和保值增值。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各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