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缴费方式
1.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选择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个人账户, 账户资金由政府补助、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筹资规模为18000元。个人可选择一次性缴费或分年度缴费。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政府补助资金一次性配套到位;选择分年度缴费的,应在办理参保手续后五年内、60周岁之前缴清,政府随被征地农民缴费予以配套补助。
2、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选择参加老年养老补助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不缴费,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养老补助金标准按新罗区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
(四)老年养老保障金的计发
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人员,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系数(160)。老年养老保障金待遇根据新罗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及物价指数变化综合考虑作适度调整。调整标准由新罗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转移退保
新罗区被征地农民户籍迁移到省内其他市、县,可以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被征地农民户籍迁移省外的,目前按照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分段计算个人账户中资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在国家、省出台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办法后,按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出国移民的,一次性退给个人账户中本息,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被征地农民身故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根据本人参保时的约定或生前意愿由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未指定受益人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六)在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障制度的同时,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其它社会保障范围。
五、资金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职介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区政府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经费中统筹安排。
(二)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应当遵循自愿参保的原则,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负担。政府补助资金70%,村集体和个人出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