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就业培训
(一)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组织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
(二)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由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
(三)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应对所有的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予以免费培训。凡参加政府部门指定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政府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和创业培训补助。被征地农户人均家庭现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新罗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的被征地农民优先安排培训。
四、社会保障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分为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两种形式,老年养老保障采取个人账户积累模式, 老年养老补助采取统筹模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区级管理,基金出险且滚存结余不足支付时,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补助资金由市经济开发区承担外,其余按市、区财政85%、15%比例承担。
(二)组织参保
被征地农民的参保及审核办法严格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办法〉的通知》(闽农经管[2008]322号)执行。
新罗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设立窗口办理具体参保业务,负责村集体、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收缴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