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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一)企业审计处(境外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直民政、社会保障、卫生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省直社会保障、卫生等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外资运用审计处。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四)整改监督处。

  负责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文书的送达工作,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牵头起草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十五)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审计专业技术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地级以上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信访、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219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审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东省审计厅绩效审计分局为省审计厅的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承担绩效审计、管理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绩效管理水平。核定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二)省审计厅实行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双重领导体制。

  (三)县级以上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本级党委为主的体制。地级以上市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地级以上市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当事先征求省审计厅的意见。省审计厅要协助地级以上市党委加强对地级以上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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