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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财务、信息化建设、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综合计划处。

  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划分审计范围,建立计划动态管理;承担被审计单位资料库的建设、统计等工作。

  (三)法规审理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章制度、审计指南;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审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文书;承担内部审计的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经济责任审计处。

  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承担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五)财政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税务审计处。

  组织审计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行政政法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直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政法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省直行政、政法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政法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教科文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以及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省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直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省直农业、资源环保等主管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人民政府投资和以省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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