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9〕7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审计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预算执行、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政府重大投资、境外省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省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提出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