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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9〕9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资质管理的职责和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具体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三)将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四)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理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推进省直接管县(市)的财政体制及乡镇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改革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承担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和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省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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