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监管中心的通知
(豫建城〔2009〕42号)
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
为充分发挥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的作用,加强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的实时监管,保障其正常运营,发挥治污减排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监管中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主 任:魏 琳
副主任:范军付 孙聪会
成 员:陶鼎鼎 郭歌舞 张 忠 王 巍 孙旭静
杨少辉 商斯圣 贾国英 宋文超
二、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监管;负责《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统计审核和上报工作 ;研究分析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受理公众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的投诉,参与查处城市污水处理厂违规违法行为;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环保厅监管中心的联系;开展对外交流与协作;完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制度
1. 建立工作台帐。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要建立监管台账,每天11:00时、17:00时分别做一次监管情况记录。对运营监管情况进行日分析日报告。
2. 建立整改台帐。发现城市污水处理运营出现问题的,要在当天之内报告带班领导,并对有关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限期处理。及时跟踪整改情况的处理结果,并建立处理情况档案和台帐,必要时派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督促。
3. 建立应诉制度。对有关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的投诉,实行首问制度,对投诉的问题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落实,处理情况要建立台账,并及时反馈投诉人。
4. 建立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未经批准的资料泄露。
5. 建立带班领导负责制。实行带班领导负责制,值班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及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带班领导,经带班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理。对检测设备及监测数据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省环保厅监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