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承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法律顾问事务,代理省人民政府民事诉讼事务。
(七)指导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指导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及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9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人事处(与监察室、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拟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规划草案;指导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编纂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监察、纪检和党群等工作。
(二)行政法制处。
承办政府自身建设、教育、科技、监察、国土资源、文化、卫生、审计、外事、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旅游、法制、侨务、台务、港澳事务、档案、保密、参事、地方志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三)经济法制处。
承办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证券、海关、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外经贸、国有资产管理、统计、物价、工商、林业、海洋渔业、人民防空、气象、海事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四)社会法制处。
承办民族宗教、公安、国家安全、军事、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电信、邮政、工会、残疾人权益保障、防震减灾、应急、信访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五)行政执法监督处(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
推动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承担行政执法队伍主体和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及本省《行政执法证》核发、监督使用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权核准、界定和公告,行政执法投诉和争议协调等工作;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
(六)行政复议一处(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