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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9〕8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组织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翻译、审定政府规章外文版本,开展政府法制工作和政府法制理论研究、交流等职责交给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所。

  (三)加强依法行政中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组织编制并实施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审核、修改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立法解释工作。

  (三)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审查行政执法队伍主体和人员的执法资格,核发、监督使用本省《行政执法证》,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四)负责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法律审核,承担省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责任,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监督、指导全省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核及清理工作。

  (五)办理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务,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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