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依法承担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六)资本运营管理处。
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方案并指导落实;拟订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深化改革的政策和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等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现代化工作。
(七)财务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资产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及发债方案;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及产权转让收益。
(八)审计与监事会工作局。
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专项财务审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所监管企业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监管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配合查处损害、侵犯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承办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工作,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企业事务管理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应急管理、赈灾、扶贫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信访工作;指导督查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人事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省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十一)党群工作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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