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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9〕8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控制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省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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