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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9〕8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的职责,以及地方铁路建设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五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道路运输管理的公共事务职能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工作,以及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初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六)将交通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统计、预测、信息引导、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以及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等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七)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

  (八)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协调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路政、运政和港口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外轮理货、船舶代理、引航、航道、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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