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保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关于开展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工作的通知
(银石发〔2009〕117号)
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市环保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河北省(石家庄)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石家庄市商业银行:
为促进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有机结合,有效支持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金融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试行)》安排,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省环保厅联合组织开展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2008年以来绿色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自我评价阶段:2009年7月1日至20日。全省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试行)》明确的评价内容进行自评,并认真填写《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表》(附件)。自评报告(一式两份)和评价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当地人民银行。请各省级金融机构将有关资料报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联系人:温振华、李婕琼,联系电话:87938728、87938725,传真:87938028。
(二)核查评价阶段: 7月21日至8月5日。河北省及各市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金融机构的自评结果,进入各金融机构开展实地核实和评价工作,同时组织社会公众、服务对象、金融专家和新闻媒体对金融机构贯彻绿色信贷政策效果情况进行评价。
(三)汇总报告阶段:8月5日至20日。河北省及各市级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评价,分别形成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当地各金融机构反馈。
二、有关要求
(一)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工作,努力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挥积极的作用。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省环保厅报告,并向当地金融机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