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
(七)足浴。
第五条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四)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可从www.hs.sh.cn下载)。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二)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
第六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经营者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7日内制作和送达《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四)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等场所应根据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听证审批文件。
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报告;
(二)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
第九条 对于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