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9〕27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强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日第15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九月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本市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交通、铁路、检验检疫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实行告知承诺:
(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游艺厅(室);
(三)公园;
(四)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
(五)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六)棋牌室。
下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实行现场审核: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