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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修改)


  (一)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多元投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扶持、引导、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培育和促进各类担保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以市、县(市、区)政府积极推动、各金融机构全面配合、企业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不断做大以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出资引导的八大工业园区担保机构,大力发展财政引导资金适度投入的互助式会员制的行业和地方商会担保机构。新组建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力争用二年左右的时间,形成年总担保能力达到60亿元人民币以上规模,培育出8个注册资本金上亿元的担保机构。

  (三)鼓励和支持现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加资本金,进一步充实资本实力,扩大担保业务的覆盖范围;扶持“10+3”重点产业成立行业性担保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断扩大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的规模。

  (四)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视财力状况安排部分资金作为财政出资引导建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创业出资、股本扩充或增加担保基金。市财政设立1亿元工业园区担保体系建设引导基金,专项用于扶持八个省级工业园区担保体系的建设。设立行业性担保体系建设引导基金,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或行业龙头企业组建主要为本行业企业服务的行业担保机构。设立反担保费补偿专项资金,鼓励市内担保机构与省再担保公司的对接合作,担保机构对市内中小企业担保项目中由省担保公司再担保项目而发生的再担保费,市、县财政按再担保额的各1‰给予补助,年度终了,担保机构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委审核后,由市、县财政分别给予补助。

  市、县两级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从2009年起三年内,对为中小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但不含木材加工)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6‰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4‰比例补偿。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指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补偿工作。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具体补偿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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