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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龙岩中心城市一重山控制区范围自然生态环境管理和保护的通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龙岩中心城市一重山控制区范围自然生态环境管理和保护的通告
(通告〔2009〕7号)


  为保护龙岩中心城市一重山森林资源,绿化和美化中心城市,改善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龙岩中心城市一重山控制区范围自然生态环境管理和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龙岩中心城市一重山控制区范围

  龙岩中心城市一重山范围是指城东的东宝山-翠屏山、城北的凤凰山--蜈蚣山、城西的西湖山-大锦山--黄邦山风景林地及环城山体视线可达的一重山范围之全部山体。

  二、龙岩中心城市一重山控制区范围严禁下列行为

  1、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占地建设;不得擅自进行采矿、采石、取土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毁坏林木,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行为。

  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一重山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已经确定的使用性质。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新建坟墓,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三、严格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1、新罗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民政、林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肃查处一重山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2、对于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及非法采矿的行为,由国土、林业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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