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实行年度计评,计评期限为2009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申请条件的旅行社应对期限内组织或接待入境游外国人数进行审计、核报,作为评奖申报依据。
㈡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于2010年3月15日至30日内向市旅游局提出上年度的入境游奖励书面申请,提交“广州市入境旅游奖励金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并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团队书面证明材料。
1. 以包邮轮形式组织入境外国游客
①本社上年度组织或接待外国人入境游人次和外汇收入指标的审计报告;
②以国外包邮轮的形式入境的,应提供旅行社与境外邮轮公司和相关境外旅行社签订的包邮轮业务合同;
③提供边检和港口的盖章确认(邮轮停靠港口的书面证明和盖章确认的名单表);
④游客名单表(包括旅游团号?姓名?护照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
⑤团队行程表(原始件及复印件);
⑥每团队收入(含外汇收入)、支出凭据(复印件)。
2. 以144小时便利措施、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各种方式组织外国游客入境来穗(过夜)旅游
①本社上年度组织或接待外国人入境游人次和外汇收入指标的审计报告;
②游客名单表或144团队名单表(经边检盖章确认);
③游客机票名单(注明承运航空公司、航班号、日期、时间);
④团队行程表(原始件及复印件);
⑤与港澳旅行社或客源国组团社的业务合同及团队确认书(含团队报价、人数等);
⑥入住酒店名单表(包括旅游团号?姓名?护照号码?入住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⑦酒店入住业务合同、确认书、付房费凭据(原始件和复印件);
⑧每团队收入(含外汇收入)、支出凭据(复印件);
㈢市旅游局在2010年的5月前完成对旅行社提交的上年入境游奖励申请材料的审核确认,颁发奖金、奖牌,并给予通报表彰。
市旅游局将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和拟奖励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拟奖励旅行社和拟奖励金额提出异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旅游局按核定的总额一次性向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发放奖金。
经审核旅行社报送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旅游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监管措施
㈠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规定如实申报,做到填表完整?数据准确?材料真实?
㈡市旅游局将加强对旅行社入境游业务的监督管理,并委派人员核查团队资料,发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无限期取消入境游奖励资格,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1.以“零团费”或“负团费”运作入境游团队,扰乱我市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