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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广州市旅行社组织外国人来穗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广州市旅行社组织外国人来穗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旅行社:
  为鼓励我市旅行社组织更多的外国游客来穗观光旅游,提升旅行社拓展入境游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我局制定了《2009年度广州市旅行社组织外国人来穗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2009年度广州市旅行社组织外国人来穗旅游奖励办法(试行)

  为大力发展广州入境旅游,提升我市旅行社开拓国际客源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广州市旅行社组织更多的外国游客到我市旅游观光,确保我市入境游人数持续增长,把广州建设成为国际旅游中心城市,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于2009年11月31日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获得批准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依法以各种形式开展组织入境外国游客来穗旅游的,入住我市酒店1晚以上(含1晚)或以包邮轮的形式在穗港口停靠下船的,有旅游外汇收入的,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州市旅游局申请此项奖励。
  二、奖励原则
  ㈠入境旅游的奖励项目实行申报制。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可在规定时间向广州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资格。
  ㈡根据申请奖励的旅行社2010年3月底上报的上年度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经市旅游局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旅行社组织或接待入境外国游客人次数(如自组自接的团队只计算组织人次)和旅游外汇收入等有关团队资料进行审计,并以此作为奖励依据,实行年度一次性奖励。
  ㈢市旅游局对申请奖励的旅行社提交的组织或接待入境外国游客人次及旅游外汇收入等有关团队资料进行审核后,给予奖金奖励;对组织接待外国人入境游前5名的旅行社,授予“广州市旅行社发展入境游突出贡献奖”称号。
  三、奖励标准
  ㈠包邮轮入境(过夜)游客。对以包邮轮形式组织入境外国游客并安排外国游客在穗港口停泊,上岸观光旅游的旅行社,按每艘邮轮1万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
  ㈡入境(过夜)游客。对依法以各种形式组织外国游客入穗旅游,且安排游客入住我市酒店1晚以上(含1晚)的旅行社,按每人次5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四、申请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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