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交〔2009〕171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交〔2008〕296号),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厅制定了《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着力优化高速公路建设环境,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交〔2008〕296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全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 凡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招标的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参加考核评比。
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每年度考核评比一次。考核评比工作由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具体组织实施,各市交通局(委)按属地原则协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初评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年度考核评比的指导和抽查工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全省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结果。
第五条 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当年标准化工地建设工作的考核,填写《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年度评比打分表》(见附件),并报各市交通局(委)。
第六条 各市交通局(委)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对所辖地区标准化工地建设年度考核的初评工作,并向省公路局报送年度标准化工地建设有关考评材料。
第七条 省公路局于每年12月对各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抽检及考核,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