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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永定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永定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龙政综〔2009〕217号)


永定县人民政府、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永春至永定(闽粤界)高速公路龙岩段是海西高速公路网莆田至永定(闽粤界)横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设对完善路网布局、提高国防交通保障能力、带动闽粤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龙岩段线路全长161公里,其中永定境内64.14公里,涉及高陂、坎市、堂堡、陈东、歧岭、湖雷、下洋等7个乡镇31个村。为确保双永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人)和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05]5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及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龙岩市和永定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地补偿安置

  1、永定县境内水田(菜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龙政综[2008]372号文件执行。

  3、养猪场的征迁补偿标准,按龙政综[2001]272号和龙政综[2008]372号文执行。

  4、严格红线内征迁原则,对由于工程建设中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红线外征地、拆迁的,由项目业主与永定县高指协商确定。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由项目业主与当地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商定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和林地植被恢复费等,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拆迁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集中安置两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

  1、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办法: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拆迁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房地合一价]-(房屋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成新率)}×不同层数房屋调节系数×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2、各类结构的房屋重置价(十成新房屋)为:框架结构660元/㎡,砖混结构600元/㎡,砖(石)木结构540元/㎡,土木结构480元/㎡。

  3、被拆迁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房地合一价):

地段

类别

一类区

(元/㎡)

二类区

(元/㎡)

三类区

(元/㎡)

框架结构

1300

1200

1100

砖混结构

1240

1140

1040

砖(石)木结构

1180

1080

980

土木结构

1120

1020

920


  不同层数的房屋(以幢为单位)调节系数:

房屋层数

调节系数

房屋层数

调节系数

单层

1.6

两层

1.35

三层

1.00

四层

0.95

五层

0.88

六层及以上

0.80



  沿线乡(镇)、村属何类区由永定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迁安置实施意见中体现。

  4、对持有土地使用权或经政府部门认定为合法使用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以外的天井、庭院、宅基地等空地按各乡镇各地段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进行补偿。经有权机关认定权属合法并由被拆迁户实际使用的门坪按各乡镇各地段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50%进行补偿。

  5、搬迁补助费4元/㎡,(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下同)按1次计算,周转过渡费补贴每月5元/ ㎡,按10个月计。

  6、有关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二次装修的补偿见附表二。

  7、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在拆迁规定期限内签

  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搬迁腾房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不按规定时间要求签订协议或搬迁腾空房屋的,不享受以上奖励。

  8、结算办法:采用货币补偿的,签订协议并腾房后,一次性付给各项补偿款。

  (二)集中安置

  1、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办法: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每平方米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房屋建筑面积。

  2、各类结构的房屋重置价(十成新房屋)为:框架结构660元/㎡,砖混结构600元/㎡,砖(石)木结构540元/㎡,土木结构480元/㎡。

  3、对持有土地使用权或经政府部门认定为合法使用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外的天井、庭院、宅基地等空地按各乡镇各地段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进行补偿。

  4、搬迁补助费4元/㎡,(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下同)按2次计算,周转过渡费补贴每月5元/㎡,按20个月计。

  5、选择集中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元/㎡奖励;不按规定时间要求签订协议或搬迁腾房的,不享受以上奖励。

  6、按每户3口(含3口)人以下60㎡,4口人80㎡,5口人100㎡,6口人及以上120㎡标准在新村规划点统一安置宅基地。户籍以2009年4月30日前当地派出所户籍登记为准。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500元/㎡补偿;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足安置面积的,其不足部分收取550元/㎡的新村建设综合开发配套费。

  7、集中安置地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筑立面装修,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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