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漳平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龙政综〔2009〕219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永春至永定(闽粤界)高速公路龙岩段(以下简称双永高速公路)是海西高速公路网莆田至永定(闽粤界)横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设对完善路网布局、提高国防交通保障能力、带动闽粤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龙岩段线路全长161公里,其中漳平境内36.633公里,涉及溪南、和平、西园等3个乡镇14个村。为确保双永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人)和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05]59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及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龙岩市和漳平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地补偿安置
1、城市规划区内、外水田(菜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见附表)。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07〕63号)执行,该文件中没有明确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种类补偿标准参照《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8〕372号)的标准执行。
3、严格红线内征迁原则,对由于工程建设中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红线外征地、拆迁的,由项目业主与漳平市高指协商确定。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由项目业主与当地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商定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和林地植被恢复费等,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拆迁补偿安置
1、生产性养猪场的征迁补偿标准按照龙政综〔2008〕372号和龙政综[2001]272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