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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

  (三)对已接收老年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2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由省级补助50元,其余资金按登记和管理权限从当地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安排。龙岩中心城市新罗区范围内新办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运营补贴(扣除省级补助部分)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分别承担30%和70%。

  (四)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补助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

  (五)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养的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七、加强领导和监管,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按照政府宏观管理、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做好指导、协调、扶持和管理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老龄工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其它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创造良好的环境,形成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合力。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切实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联系等方面的作用。对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经组织评审,由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领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属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向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属于营利性的,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向所在县(市、区)老龄委办公室备案。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包括建筑设施、卫生条件、服务水平、管理水平在内的质量检查标准,建立资质评估认证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有序、规范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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