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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


  (三)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做好敬老院的规划布局,整合农村现有敬老院资源,加快敬老院的新建和改扩建步伐,逐步把敬老院建设成为乡镇综合性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应当为农村敬老院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农村敬老院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五)对经民政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性质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给予鼓励和支持,享受国家有关服务业的政策待遇。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养老服务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六、加大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加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打破所有制界限,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一)对用房自建、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每个床位补助1000元;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分5年给予开办补助,按核定的床位每个床位每年补助100元。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省和设区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各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龙岩中心城市新罗区范围内新办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由新罗区的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和登记,开办补助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受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鼓励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积极为养老福利机构提供信贷支持。

  (二)对本文下发前已开业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登记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给予开办补助。市本级审批登记的,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各县(市、区)审批登记的,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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