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
政策扶持是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重要保证。养老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闽政[2000]18号)、《关于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等有关文件中有关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本地新的优惠政策。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等,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当按国家有关土地政策供地,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可予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即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市的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
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依法免征营业税,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民用水、民用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以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照我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