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确保乡镇卫生院开展公共卫生所需经费,逐步扩大农村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和免费免疫范围。至2012年,各级财政对农村公共卫生的经费投入,力争达到按农村常住人口计算年人均6元的水平。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经费补助水平。
3、保障建设经费。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诊疗设备配备,应由各级政府安排专项经费保障。
(三)健全完善人才引进激励机制。
1、乡镇卫生院补充工作人员要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对乡镇卫生院在编制内补充全日制医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直接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招聘。
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编外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需要,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在编制范围内,直接采取考核和必要的考试方式入编聘用,并予以公示;以上人员在首聘单位服务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2、扩大“学费代偿制”的范围,继续实施赴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医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补助政策。对于到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五年的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年5000~7000元的学费补助。2009年起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山区乡镇卫生院。
3、实施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定向培养制度,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卫生技术人才
4、努力解决卫生技术人员的住房问题。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待遇。鼓励各地采取多种形式解决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住房问题。
(四)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
积极开展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县(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从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中聘任卫生监督员或助理监督员,协助县(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开展乡镇卫生监督工作。具体为:10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聘任6名卫生监督员或助理监督员;5万以上、10万以下人口的乡镇,可聘任4名卫生监督员或助理监督员;5万以下人口的乡镇,可聘任2名卫生监督员或助理监督员。
五、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