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面积:业务用房按照50-55平方米/床标准建设。
3、设备配备:重点配备200mAX光机、B超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无创呼吸机、心电图仪、心电监护仪、洗胃机、普通麻醉机、高压灭菌设备、救护车等。门诊、病房等业务用房安装取暖设施,手术室、产房等同时安装空调。
4、科室设置:临床科室应设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五官科、中医科、中医骨伤科、急诊室、手术室等,重点加强急救和产科建设。同时要设立相对独立的传染病门诊及隔离观察室;医技科室应设化验、放射、心电图、超声诊断、消毒供应室及中西药房。
5、床位设置:按每千服务人口0.6~1.2张设置床位。
(三)丙类卫生院建设标准:丙类卫生院指除以上卫生院以外的一般卫生院。
1、人员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按常住人口每千人口0.9~1.2名的标准配备,原则上至少配备3名临床医生、3名护理人员、2名医技人员、2名药技人员、4名公共卫生人员。卫技人员应占本院人员总数的90%以上。
2、建设面积:业务用房建筑面积300-1100平方米。
3、设备配备:根据业务开展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4、科室设置: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相应科室,但必须设置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服务职能的公共卫生科室。
5、床位设置:按每千服务人口0.6~1.2张设置床位。
县(市、区)中心城区所在地的卫生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建设。
四、健全完善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健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和经费的管理。
1、卫生院编制与岗位管理制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本级卫生、人事、财政部门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根据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要素,科学合理核定辖区内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要用好现有卫生院人员编制,严格准入条件,并根据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进一步规范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
2、卫生院的人事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人事关系收归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县级机构编制、人事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调配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