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
(龙政综〔2009〕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有序利用,为闽西经济社会发展及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一)加快规划的编制。《龙岩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20年)》要认真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市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各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规划在完成县级审查的基础上,尽快报市国土资源局预审,并根据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经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二)严格规划的实施。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禁采区不得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地热、矿泉水除外),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山,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关闭,关闭后采矿许可证等有关证照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已设置的探矿权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限采区不得新设置露天开采的小型以下(含本数,下同)金属矿采矿权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不得新设置地下开采的零星分散金属矿采矿权和小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已设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矿权,期满不予办理延续。可采区应认真执行新建和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的有关规定,按照一个井田一个矿山、一个矿山一个开采主体和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原则,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力度。
二、强化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一)积极参与省级地质勘查资金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不断加大地质找矿投入,加强与地质勘查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出资参与省级地质勘查资金项目,按投入比例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探索开展矿业权收储工作。制定实施《龙岩市矿业权收储实施暂行规定》,设立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障充足资金,积极向上争取审批登记、价款处置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大胆创新,多种形式开展收储工作,力争矿业权收储工作有新突破,提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的调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