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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区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区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2009〕268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岩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现将《龙岩市区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龙岩市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的相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目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08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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