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市、区残联与交警、城管部门联合召开新罗区、各县(市、区)两场从事运营的残疾人座谈会,对规范、整治活动进行动员,宣布政府的有关规定,解释相关的政策。
二是对自愿交车和过渡期运营的残疾人进行分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
三是对登记的残疾人进行生活状况、车辆情况的调查落实,在限定的运营人数内核准从事运营的残疾人。
(二)运营残疾人驾驶证、车牌、外观的规范(7月15日-8月31日)
一是组织过渡时期运营的残疾人进行一周的驾驶技能的培训,交通法规学习、遵章守纪讲座。培训后请交警部门支持配合,对他们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摩托车驾驶证。
二是由保险公司支持、配合,办理从事运营的残疾人的人、车保险。
四是建立过渡时期残疾人运营车辆人、车档案,建立从事运营的残疾人自我管理,残联能及时采集信息、监管的工作网络。
(三)残疾人运营车辆收购,原从事运营残疾人安置(7月15日-9月30日)
一是成立收购残疾人运营车辆评估小组,在监督组的督导下,对原登记在册、自愿交车的残疾人的车辆进行评估收购。
二是由市城管办、市建设局、市交警支队、市民政等部门支持,腾出部分厕所清洁员、停车场管理员等公益性岗位和福利企业等妥善安置失业人员。
三是召集各县(市、区)残联理事长研究处理属地在龙岩城区原从事运营的残疾人车的收购及人员安置处理和社保等问题。
(四)残疾人三轮机动轮椅车运营监督及信访调处(7月-12月)
1、对运营的残疾人进行教育监管,发现违章、违规的行为及时地协调协助公安交警部门查处。
2、对规范工作中及规范后残疾人三轮机动轮椅车问题信访及时地调解处理,合理的要求帮助解决,政策无法满足的解释清楚,及时化解矛盾。
附件6:
龙岩中心城区停车场(点)规范管理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强化龙岩中心城区停车场(点)泊位管理,规范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位设置,建立停车场资源市场运作模式和停车场管理机制,促进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走向规范化、市场化。
二、规范管理
(一)公共停车场管理
公共停车场包括政府投资专项建设、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场所和单位自建对外服务的停车场。
1、公共停车场有条件的应设置出入口控制机。
2、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
3、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4、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5、工作人员应佩带明显标志。
(二)道路停车位管理
道路停车位包括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1、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区域道路交通通行条件和与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并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有地下停车场的周边道路原则上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沿街店面门前人行道有条件的可施划停车泊位。
2、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道红线范围内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周边区域(半径300米内)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不得设置占道停车泊位。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至少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道路服务水平、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应及时予以撤除。
4、道路停车泊位应在显著位置公告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5、道路停车点经营者必须确保道路和绿地的完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6、道路停车泊位,按照“分类停放,朝向统一”的原则停放车辆。对违反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住宅区停车场(点)管理
1、住宅小区等建筑物的停车泊位配建指标应符合《龙岩中心城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暂行)》要求。
2、住宅区停车场(点)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同意,可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