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7月1日开始,到2009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
一是由新罗区交通局、运管所成立专项治理行动组织机构,并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6月25日前上报市局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宣传工作。新罗区交通局、运管所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行为的意义和违法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运营车辆。
三是做好调查摸底。尽快查清中心城区非法运营行为的基本情况,获取翔实的第一手资料,明确打击非法运营的工作重点,为实施集中治理做好准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一是成立中心城区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以新罗区交通局、运管所为主,市道管处配合,抽调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
二是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检查、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检查、交叉检查与联动检查、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
三是依据相关法规严厉处罚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负责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对非法运营的轿车、小型客车和客货两用车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四是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工作重点,随时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进行阶段工作总结,总结治理过程中取得的工作经验及工作成效,着力研究建立打击非法运营行为长效机制及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防止非法运营行为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从维护社会和行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黑车”等非法运营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采取集中治理、联合执法等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市交通局将派督查组,对治理工作进度、成效进行督查。
(二)加强宣传,正面引导。
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中,要大力宣传有关的法规政策,讲清政策界限,讲明从事“黑车”非法营运的危害。通过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从业人员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车”、不坐“黑车”。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动态,曝光非法经营行为,宣传非法经营的危害性,从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负责、舆论监督的治理机制。要通过打击非法经营车辆,净化出租汽车市场环境,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三)疏堵结合,标本兼治。
专项治理活动要坚持疏堵结合,疏导为主,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要立足于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要营造良好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改善出租汽车的乘车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综合治理,依法监管。
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从源头遏制“黑车”的产生。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营运的执法队伍和长效工作机制,防止出现反弹。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黑车”和欺行霸市行为的查处力度,改善经营环境,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采取现代、科学的手段,充分利用各种电子设备,依法对“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进行监控、调查、取证和查处,确保查处一起、成功一例,教育一片。
(五)坚持依法行政。
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行为,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决杜绝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对“黑车”司机的教育,根据不同违法行为,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协调司法机关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对不听劝阻,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对从事非法运营的黑恶势力,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