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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公告〔2009〕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定于2009年7月31日下午4时至4时30分组织龙岩中心城市防空警报试鸣。

  试鸣警报信号顺序如下:第一为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时间3分钟;第二为空袭警报:连续急促短音,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时间3分钟;第三为解除警报:鸣一长音,连续3分钟,试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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