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9年度第0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公告〔2009〕31号)
二○○九年七月六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09]441号文件批准征收新罗区集体土地17.1245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岩市2009年度第0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号地块(雁石镇东南村、楼墩村)
东至:林地
西至:水田、居民点
南至:林地、居民点(厦老小学)
北至:S203线
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详见附表一。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按《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参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8]37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按《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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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月 日
| 各村部
| 月 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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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闽土[1999]126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