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学校D级校舍和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不再改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确保拆除;
--对通过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标准要求进行加固改造;
--对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备加固改造条件的校舍予以拆除;
--对建筑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80%以上,或结构加固费用占新建同类工程费用的70%以上的校舍,宜予拆除重建;
--对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确认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的校舍实行避险迁移。
--拆除重建和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建设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校址选择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等规定。
2、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论证、建设立项、建设审批、工程招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和基建财务决算等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终身制,严格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和合同管理,保证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确保校舍安全工程质量。所有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有条件的地区,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负责本县(市、区)校舍安全工程项目代建工作。
3、加快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各地各校要抓紧做好加固改造项目和拆除重建项目的建设选址、规划及用地审批、项目可研、建设立项、工程招标等建设前期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优惠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以加快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确保完成年度实施计划。
(七)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分别建立本辖区内“工程”监督检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分别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及各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一是要切实加强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开展工程实施情况督查评估。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和实施结果等要主动向社会公布。
二是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是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学校危房倒塌和防范不力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加固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施工质量问题遇灾垮塌导致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政府资金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建设目标实施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市、县级“校舍安全工程办”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信息报告制度。以简报、进展情况报表等形式,定期逐级报告本辖区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实施情况和督查情况。包括:
1、工作简报。市、县(市、区)“校舍安全工程办”每月应至少编发一期“校舍安全工程”简报,重点反映工作进度、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