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程”的组织实施。教育部门应切实把“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负责“工程”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发展改革部门应把“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大投入;加强项目监管;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为“工程”提供政策支持。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建设部门应在标准制订、工程勘察、设计、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制订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应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为“工程”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四)多渠道筹措落实工程资金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多渠道筹措。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精神,积极主动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的专项补助。
二要按照基础教育“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分级负责筹措工程所需经费。县级政府负责筹措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省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除按定额安排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民办教师退养补助外,其余资金应全部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投入。市级财政负责对市本级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金支持。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实施,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和监管。
三要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工程所需资金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
四要整合各级各项教育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提高教育专项资金投资效益。
五要设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专户(把原“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专户转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专户),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省级以上专项资金,以及市、县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资金专户管理,保证按照工程进度拨款,不发生拖欠工程款现象。
(五)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把降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成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出台优惠政策,尽量减免各项建设收费,确保专项资金真正用在学校建设上。
一是新建、改扩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市、县级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是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从支持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是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六)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1、科学制订加固改造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学校要根据校舍安全排查、鉴定情况,按以下情形制订校舍加固改造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