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工业企业增量奖励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09〕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工业企业增量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8月13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龙岩市工业企业增量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做大做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市实体经济的影响,促进全市工业持续较快发展,如期完成全年工业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如下工业企业增量奖励办法:
一、奖励条件
获得奖励的工业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制造业行业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且上年度已列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
2、年度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增加3000万元以上且增长10%以上;
3、年度实际纳税地方所得额比上年增长5%以上。
二、奖励标准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当年年度工业总产值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