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步:分类整改(2010年)。
总体要求是:A级抓巩固,B级抓提升,C级限期整改,D级给予挂牌督办。
1、企业级别评定后,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进行分类指导。对A级和B级企业,要抓好巩固和提升;对C级企业,要督促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对存在问题多、整改难度大的,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实。整改落实情况应报南平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2、对D级企业,县(市、区)政府应挂牌督办,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顿,限期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报南平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企业,由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当地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3、企业安全生产级别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应结合安全检查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业绩考核,视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决定是否调整其安全级别,须调整的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和确认。
4、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外资企业的分类整改工作由南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省、市政府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
(三)第三步:考核验收(2011年完成)。
从2011年年初开始,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本轮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本轮工作完成后要实现以下目标:
1、各地各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级别总体上要达到:A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30%以上,B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不存在D级企业。
2、高危行业、重点行业(领域),不存在C、D级企业。
3、各地各行业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确保实现市政府每年度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总量,努力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时段工作时间作适当调整。
四、约束措施
(一)确定为C级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并督促整改。
1、县(市、区)政府安办函告相关部门及企业开户银行。
2、相关部门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暂停其各级劳模评选资格;取消其“安康杯”、“平安企业”等评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