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三基”工作的通知
(南政综〔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三基”工作的意见》(闽政〔2008〕14号)精神,按照“整合资源、构筑平台、统筹城乡、强化保障、整体推进”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三基”(劳动保障基础工作、基层组织和基本能力)建设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加强劳动保障“三基”建设是推动统筹城乡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完善惠及人民群众公共服务体系的基础性工程。各级各单位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三基”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目标要求,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周密部署、措施上抓好落实,确保在2009年底前,全市基层劳动保障基础比较扎实,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基本建成,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制度、管理服务办法比较健全,基层劳动保障组织建设到位,所有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到位,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基本工作能力得到明显提升,队伍相对稳定,业务熟悉,胜任本职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海西绿色腹地服务。
二、加强三基建设,完善服务体系
(一)统一规范名称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统一命名为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含有条件的建制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统一命名为劳动保障工作站。
(二)落实人员经费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1名以上财政核拨事业编制的专职工作人员。人员从现有的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人员中考核调用或公开招聘录用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原乡镇在编在岗农保人员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录(聘)用。经费来源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专职工作人员至少1名)。按照政府招收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办法,由县(市、区)财政给予专职工作人员补贴。